近日,由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介绍,2016年,李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向刘某支付120万余元的义务,即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终结执行。2023年,刘某提供线索称,某茶园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但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实,李某通过转让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妄图逃避执行。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躲避执行,故意隐匿行踪、转移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承办检察官提示,公民需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当儿戏,不要以为赖账只是上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对本身生活无伤大雅。事实上,赖账行为除了对子女就业、入学有影响外,在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