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区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 出议案。
(三)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市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报请核准追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市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各地市党委管理和考核市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县 (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 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组织全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承担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