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原则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拉萨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
3.具有法律、医学、环保、财会、建筑、心理、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4.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1.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听证员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披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三、任期及履职保障
1.选任名额。本次拟选任10名听证员。
2.任职年限。本届听证员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3.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任方式
1.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主动向自治区检察院报名参加选任。
2.单位推荐。相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向自治区检察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3.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五、选任程序
1.报名材料。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报名方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或西藏检察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并将报名材料送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21号)案件管理部2031办公室,也可自行到现场领取推荐表进行报名。
3.报名时间。2025年5月21日-30日,逾期不予受理。
4.审查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5.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和西藏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6.任命和公布。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由本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聘书。最终选任名单将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和西藏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六、联系方式
地 址: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21号)案件管理部2031办公室
联 系 人:次旺斯塔
电 话:0891-6249132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