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2.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定点)采购,择优入围2—3家服务商,采购人日常择优选用、轮换使用。
3.服务对象:本院所有公务执勤车辆、执法车辆、公务通勤车辆等。
4.服务内容:车辆日常保养、故障维修、大修、钣金喷漆、电路检修、轮胎更换、24小时应急救援、车辆年检协助等全品类维保服务。
5.服务地点:服务商须在拉萨市主城区设有固定经营场地、维修工位及配套设备。
6.服务期限:3年(2026年至2028年)实行一年一签模式。每年服务期满后,经履约考核合格且预算正常保障,予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考核不合格或预算无法保障,不再续签。
7.结算方式:财政资金,据实结算,以实际维修服务发生金额为准。
二、应征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状态正常;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作出书面承诺并盖章);
(3)提供近三年经营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附查询截图)。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征,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服务;
3.响应人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提供有效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在拉萨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专业维修设备及持证维修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24小时车辆应急抢修、道路救援服务,具备上门取车服务能力。
三、技术服务要求
1.维修作业须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维修应遵循“以修为主,能修不换”的原则。更换配件须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优先使用原厂配件或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同质配件。
3.所有更换配件应来源清晰、质量合格、可追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并提供相应的配件合格证明。
四、公告发布与文件获取
1.发布媒介:本项目征集公告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6年6月15日至6月19日(8:30—11:30,15:00—17:30,节假日除外)携带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文件。领取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维修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取文件地点: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3023办公室(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9号)
五、递交时间及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8日17时30分。
2.递交地点: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3023办公室(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9号)
3.递交要求:须按“比选文件构成”的要求编制,装订成册,所有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文件应密封包装,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套上应清晰注明:
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投标人名称:________(加盖单位公章)
4.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参选文件,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六、评审方式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统一评审,按照总分排名择优确定入围服务商。
七、评审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7月9日15时30分
2.地点: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楼三楼东侧会议室(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9号)
八、结果公示及协议签订
评审结束后,入围结果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入围单位发放入围通知书,双方按规定签订框架协议。
九、其它事宜
本项目的所有变更和澄清均以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为准,所有服务商应关注公告网站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服务商自负。
十、征集单位
采购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3023办公室(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9号)
联系人:达娃仓决
联系电话:0891—6249525 13628928029